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长检·以案说法】疫情期间,莫让利益冲昏头脑
时间:2021-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疫情期间,莫让利益冲昏头脑 

【前言】 

疫情的出现,让我们看到了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战胜疫情的力量和决心。但令人遗憾的是,总有一些不良商家,企图借疫情之机大发“疫情财”。殊不知,这笔“疫情财”不仅仅是不义之财,更是不法之财。我国法律对这一行为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行为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以案说法】 

案例被告人谢某某系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2020年1月初,该公司以每盒5.125元的价格购入一批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在公司网络店铺以每盒7元的价格销售。谢某某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陆续涨至每盒21元至每盒198元不等,累计销售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23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张某系夫妻关系,自2月2日以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牟取暴利,与山西某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联系,以每桶530元、600元的单价分两批购进25升装酒精200桶,总重量约为4吨、进货总价为12.45万余元,后将购买的酒精分装成2.5升装酒精在门店内以每桶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先后销售2.5升装酒精468桶,销售金额5.4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7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在各个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月25日下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经商盈利无可厚非,但借疫情之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违法经营五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依法从重处罚。 

【长检提醒】 

长检提醒商家和个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妄想有法外之地同时希望广大群众如果发现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的情况留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或者报警,依法维权。 

检察长信箱
检务监督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公益检察长检说第九期——光芒·上春山
公益检察长检说第九期——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29号 检务公开值班电话:0311-85187600 85187662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