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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检·以案说法】小心“制假售假”披上防疫外衣
时间:2021-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心“制假售假”披上防疫外衣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当前,依法战“疫”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疫情的爆发使得消毒液、口罩等用品成为了居民的家中必备品,一度供不应求。但一些无良商家却利用此“商机”制造售卖来源不明或质量不合格的“假口罩”“假酒精”“假消毒液”为此,长检特别提醒,战“疫”你我有责守法才是正道。

【以案说法】

*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99月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自家老宅院内,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用私下购买的8吨消毒液漂液非法灌装成某品牌84消毒液,通过其在某平台注册的网店销售,同时在线下销售。20202月2日,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其线下销售的100084消毒液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2月3日,政府相关部门在其老宅院内查获其尚未销售的250084消毒液。经中关村国际医药检验认证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品牌84消毒液系不合格产品。经审计,张某某实际销售的不合格84消毒液金额达78000余元。目前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必是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疫情防控要靠科学,但也离不开法治,以防疫之名行制假售假之事,既是失信的表现,也可能构成犯罪。非常之时,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制假售假等恶劣行为,涉嫌犯罪的,会依法从重处罚。

长检提示    

提醒广大居民:购买防疫物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尽量核实商家销售资质和产品质检证明等材料,切勿轻信个人的兜售行为。提醒相关企业:商道酬诚,切勿为了牟利而参与制假售假链条,成为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应铭记,合规合法才是主旋律。

防疫期间,每个人都要秉持良知、守法规对于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必须“零容忍”,要以法律底线守住生命健康安全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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