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普法】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前言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个别社区矫正对象以疫情为借口,不按时报到、不按规定请假现象时有发生,该行为违反了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若不严格加以防范,很有可能会出现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案件,社区矫正对象将受到法律严惩。
以案说法
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底,仍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李某某为阻止刘某、温某将公司出租车辆收回,伙同他人打砸被害人刘某、温某所驾驶的车辆后,将二被害人分别装入汽车后备箱从石家庄市长安区拉至平山县温塘镇,在转运途中多次殴打二被害人并录像,直到看到警车,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弃车逃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多次实施殴打行为,严重侵害他人自由,扰乱社会治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2020年12月30日,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此次非法拘禁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检察官说法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是我国刑法给予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一次机会。李某某本应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悔过,遵守各项法律、行政法规,把握缓刑机会,开启新的生活。但李某某不愿遵纪守法,反而挑战法律的底线,再次因冲动进行非法拘禁犯罪,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将自己送进监狱的大门。
长检提醒
长检提醒正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切莫再次误入歧途,否则铁窗无情,面临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