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长检·以案说法】居家抗疫进行时 警惕“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时间:2021-02-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居家抗疫进行时

警惕“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面对汹汹而来的疫情,石家庄广大群众众志成城,携手居家抗疫,不聚集、不聚会,展现了英雄城市的精神风貌。长安区检察院特别提醒,在同舟共“冀”,共克“石”艰的同时,提醒一些人切勿为发泄情绪,滋事取乐或其他原因而给他人造成“灭顶”之灾,广大群众也要警惕“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注意保护“头顶上的安全”,严禁高空抛物。

【以案说法】

血淋淋的教训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时刻警醒我们高空抛物的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布的2020年高空抛物坠物刑事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刘某饮酒后在其家中7楼平台上,将毛竹梯、儿童自行车等物品陆续从平台窗户扔下,将途经单元楼门口的葛某砸伤。被告人刘某从高空向公共通道抛物,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二:李某因心情不好,在21楼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某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又将1个玻璃杯扔向某学校操场,该玻璃杯砸中被害人叶某(男,13岁)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从21楼的高层住宅往下抛物行为是一种极端危险行为,且在第一次丢酒瓶时已看见楼下为学校操场,还有学生正在锻炼,仍不计后果再次将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这一公共场所,致人重伤二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条链接】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12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高空抛物伤人伤己。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屡有发生,是一种极不文明的行为。同时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财物损失的严重程度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长检提示】

希望广大群众在居家抗疫期间,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家中有小孩的家长朋友们,特别注意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文明教育和日常监管,杜绝高空抛物。

为人为己,请勿高空抛物!

 

检察长信箱
检务监督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公益检察长检说第九期——光芒·上春山
公益检察长检说第九期——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石家庄市谈南路29号 检务公开值班电话:0311-85187600 85187662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