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石家庄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将检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项工作顺畅衔接、规范开展,结合我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第三条 检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信息拟制部门对拟制信息的实体内容负责,应当遵循“谁办理谁拟制,谁拟制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前的审查审核;信息发布部门对发布信息的形式要件负责,保证发布信息的文字准确、格式正确,做好风险评估、防范工作;保密部门对由其审核的拟制信息的密级确定负责;检务公开各类活动的组织部门对活动的内容、形式和效果负责。
第五条 检务信息公开前,信息拟制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审查拟公开的信息,确定信息密级。各部门对检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规定报保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检务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
第七条检察案件信息包括:
(一)重要案件信息;
(二)相关法律文书;
(三)案件程序性信息;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开的其他案件信息。
第八条 检察政务信息包括: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
(二)机构设置、工作流程;
(三)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工作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接受监督情况、年度预算、决算;
(四)检察改革进展情况、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
(五)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 检察队伍信息包括:
(一)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
(三)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四)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人员统一招录情况;
(六)重要表彰奖励情况;
(七)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八)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开的其他队伍信息。
第十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检务公开的形式应当多元化。检务信息可以通过“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公开栏、主流媒体、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检察服务、案件公开审查以及邀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与相关检察工作等形式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第三章 检务公开部门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一节 侦查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情况;
(二)提供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刑事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
(三)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四)提供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探索对不逮捕案件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
(五)规范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填制案卡信息,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
(六)研究制定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操作指引。
第十三条 提供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逮捕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案件信息文稿的拟制与审批。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刑事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案件审结后三十个工作日以内起草,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案件办结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作出技术处理,并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以内,提供给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由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上传至设置在检务公开大厅内的电子触摸屏或查询电脑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公诉部门
第十六条 公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情况;
(二)提供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职务犯罪案件,热点、新型刑事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
(三)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四)规范处理办理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提供相关信息;
(五)规范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填制案卡,提供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
(六)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探索对不起诉、不予提请抗诉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
(七)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研究制定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刑事和解案件和提请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操作指引。
第十七条 提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提起公诉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起诉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案件信息文稿拟制与审批。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职务犯罪案件,热点、新型刑事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案件审结后三十个工作日以内起草,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提供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的起诉书、抗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作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执行。
第三节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职务犯罪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
(二)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三)提供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四)规范处理办理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提供相关信息;
(五)提供撤销案件决定的法律文书,探索对不立案、撤销案件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
(六)规范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填制案卡,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
(七)研究制定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审查的操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提供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承办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情况拟发布信息文稿的拟制与审批,拟制的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二十三条 办理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撤销案件决定书,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案件办结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作出技术处理,并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以内,提供给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由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上传至设置在检务公开大厅内的电子触摸屏或查询电脑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第二十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二)规范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填制案卡,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
(三)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探索对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等制式法律文书采用制作附页的形式进行释法说理;
(四)研究制定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公开审查的操作指引。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热点、新型刑事案件详细释法说理的案例分析;
(二)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三)规范使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填制案卡,提供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
(四)增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
(五)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
(六)受理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当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的申请或复议;
(七)负责门户网站举报中心、控告申诉网上等互动平台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热点、新型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案件复查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以内起草,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 提供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和《关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贯彻实施<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办结案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备案,并在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对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作出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案件管理办公室复核、发布。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于纠正后再行发布,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在备案审查前不允许发布。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人民群众、当事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案件信息查询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当公开而公开有关检务信息提出的申请或复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后,应当于七个工作日以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管辖或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
(二)对于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的申诉或复议,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的申诉或复议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报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申诉或复议办结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申诉人并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回复办理结果。
(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对移送有关部门的申诉或复议事项逾期未办结的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并进行通报。
(四)申诉或复议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门户网站举报中心、控告申诉网上互动平台的管理,依据各级检察机关已有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河北检察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节 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主管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监督、指导法律文书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提供案管岗位的查询服务;
(二)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三)负责涉案财物监管;
(四)提供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
(五)探索建立对已公开、已提供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
第三十三条 案件信息公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以及《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做好检察数据统计分析。承办部门应当于统计分析报告提交审批的同时提出是否公开的建议,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七节 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二)提供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
(三)提供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四)提供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
(五)将检务公开列为检务督查内容,定期督查和通报;
(六)负责门户网站检察人员监督信箱信息的收集、调查、网上回复等。
第三十六条 提供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情况、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于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案件信息文稿拟制与审批。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纪检组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纪律规定,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相关规定后二个工作日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本院出台的检察机关有关队伍管理的规定,承办部门应当于正式印发后二个工作日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检务公开作为检务督查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要与问题发生单位的领导见面沟通,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或《督察报告》,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成因,提出明确建议,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对门户网站检察人员监督信箱信息的收集、调查、网上回复,依据各级检察机关已有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河北检察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节 办公室
第四十条 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组织“检察开放日(周)”活动;
(二)提供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检察改革进展情况;
(三)提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四)对各部门无法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进行核密,对已公开信息进行保密检查;
(五)负责门户网站检察长信箱的收文、交办、督办、回复等工作。
(六)提供年度预算、决算;
(七)妥善保管涉案款项;
(八)为检务公开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十一条 “检察开放日(周)”活动,依据各级检察机关已有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开放日”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以及检察改革进展情况等内容,承办部门应当于相关工作办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拟制信息文稿,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四十三条 提供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于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正式印发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信息文稿拟制和审批。拟制的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 对各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办公室保密办应当依照保密规定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保密审核,特急文稿随送随审核。
办公室保密办应当不定期对各部门提供政治部宣传处(科)通过各类平台发布的检务信息进行巡查,发现涉密信息及时通知政治部宣传处(科)撤回信息。
第四十五条对门户网站检察长信箱的收文、交办、督办、回复,依据各级检察机关已有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河北检察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提供年度预算、决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承办部门应当于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批复下达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完成信息文稿拟制与审批,信息文稿应当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九节 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四十七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二)组织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旁听和评议检察官出庭等活动;
(三)加强对检务公开相关理论、争议性问题和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
第四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依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制作的公开审查操作指引,配合公诉、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做好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的人选确定、通知和组织工作。
第十节 检察技术部门
第五十条 检察技术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二)负责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为建设官方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等检务公开平台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一节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承担检务公开各项任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提供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三)提供接受监督的情况;
(四)积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走访工作,推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五)提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和结果;
(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旁听和评议检察官出庭等活动;
(七)负责门户网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区和人民监督员专区的信息收集、办理和网上回复等工作;
(八)探索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重点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第五十二条 提供接受监督的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完成接受监督情况的信息拟制与审批,拟制的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五十三条推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和走访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依据本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直接联系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五十四条提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和结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于回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和结果信息文稿的拟制与审批。拟制的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五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以及其他各相关部门制作的公开审查操作指引,配合公诉、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公开审查案件的人选确定、通知和组织工作。
第十二节 政工部门
第五十六条 政工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检务公开工作职责:
(一)提供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
(二)提供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情况;
(三)提供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
(四)提供检察人员统一招录情况;
(五)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
(六)建立重点培训和全面培训相结合的检务公开能力培训机制,拟定培训计划;
(七)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八)组织、监督和指导重要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发布;
(九)建设、管理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视、新闻客户端、手机短信彩信、APP手机应用软件等检务公开平台,接收相关部门提供的检务信息并通过多元化平台对外发布;
(十)探索建立对已公开、已提供服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机制;
(十一)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完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制度;
(十二)建设和管理网评员队伍;
(十三)监测、研判和应对涉检网络舆情。
第五十七条 提供领导班子成员任免以及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法律职务任免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于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决定作出后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信息文稿拟制与审批。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或者检察长批准,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五十八条 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编办机构编制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完成信息文稿拟制和审批。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或者检察长批准,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五十九条提供检察人员统一招录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承办部门应当于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在河北人事考试网发布检察机关公务员招录职位计划之日起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招录计划信息文稿拟制与审批。拟制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或者检察长批准,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六十条 发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传部门应当于收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拟制的重要案件信息文稿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相关文稿的编辑和审批。
(二)编辑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院领导或者检察长批准。
(三)承办部门应当将案件信息文稿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上传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同时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
第六十一条 发布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拟制的重要案件信息文稿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相关信息文稿的编辑和审批。
(二)编辑的案件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三)承办部门应当将案件信息文稿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上传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同时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
第六十二条 发布检察政务信息、检察队伍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相关部门拟制的信息文稿二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相关信息文稿的编辑和审批。
(二)编辑的信息文稿应当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
(三)承办部门应当将信息文稿于批准同意发布之日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
第六十三条 宣传部门除利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和检察队伍信息外,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检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依据《河北省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检察门户网站的管理,依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全省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检察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的管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微博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全省检务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监测、研判和应对涉检网络舆情,依据《河北省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节 其他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主动及时提供本部门负责承担的专项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等内容。承办部门应当于相关工作办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拟制信息文稿,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二个工作日内提供宣传部门发布。
第六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案件程序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执行。
第六十九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检务公开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取消相关责任人及其本部门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一)对检察案件信息、检察政务信息以及检察队伍信息等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者对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的;
(二)违反保密工作规定,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三)违反检务公开操作程序或者时限要求的;
(四)因公开内容失实、出现重大错误、回复用语“冷、横、硬”等原因对检察形象造成严重损害或出现负面网络舆情的;
(五)不受理、不办理、不答复检务公开事项或者投诉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条的,按照下列程序追究责任:
(一)需要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的,由责任人本部门直接或者根据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提出的追责建议作出追责决定,并负责落实;
(二)需要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由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提出追责建议,责任人本部门签署意见,报双方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移送政工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相关部门、人员提出的追责要求(建议),检务公开组织、协调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符合追责条件的,应当启动追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本院检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