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检察院关于轻刑快办工作情况的报告
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 兰志伟
主任、各位代表:
根据区人大的工作安排,下面,就我院开展的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情况,向各位主任、代表汇报如下:
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且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独适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轻刑快办”机制)。
一、“轻刑快办”机制提出的背景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开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2013年11月,河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试行)》,该意见从办案原则、适用范围、工作程序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2015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出台《关于推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进一步推进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我院2014年共审查起诉案件408件,而法院生效判决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254件,占办理总数的62.25%,其中判处拘役刑的60件,单处罚金刑的3件。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如果不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不仅会导致轻微刑事案件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消耗等量司法资源;而且为了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暂时搁置轻微刑事案件,导致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低下,“关多长判多长”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及时惩治犯罪,而且难以做到量刑公正。为此,在学习借鉴各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2015年,我院开始探索快速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实践,已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实行“轻刑快办”机制以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很快得到审判,从而更好地实现了轻罪轻刑,更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我院开展“轻刑快办”工作情况
2015年、2016年,我院办理“轻刑快办”案件分别为36件、101件,占当年所办案件总数的5.03%、18.5%;2017年,我院办理“轻刑快办”案件54件,占所办案件总数的25.4%。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真抓好“轻刑快办”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我院党组非常重视此项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轻刑快办”工作机制的构建问题,并从机制的模式、规章的制定、人员的配置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在工作开展初期,我院积极做好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的沟通和联系,就我区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多次走访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听取意见,记录和整理相关意见、建议,为“轻刑快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多次向区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并在区委政法委的召集下,我院牵头区法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对“轻刑快办”工作机制进行会商,签订了《关于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的规定》等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会签文件,为“轻刑快办”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促进“轻刑快办”工作见实效。我院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轻刑快办”的根本和基础,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让制度在完善中运行,在运行中完善,确保“轻刑快办”工作有序推进。
一是实行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即设立专办“轻刑快办”案件的人员,由一名副科长(入额检察官)带一名助手负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专人集中办理,确保对轻微刑事案件能够集中提起公诉、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并在办案中统一把握证据标准,统一把握量刑建议标准,统一和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庭审程序简化等。实行专人办理也方便与公安、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及时解决在“轻刑快办”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办案质量。
二是实行公诉人集中出庭的工作制度。我院积极与区法院沟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相互配合,实行法院集中开庭,“公诉人集中出庭”的模式,并具体明确三种集中出庭公诉模式:第一,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将多个案件集中审理,检察院派一名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第二,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已完成审前社会调查和民事调解的案件,但因审限问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由合议庭将多个案件集中进行简化审理,检察院派一名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第三,无法按照上述办法进行集中审理的案件,实行代为出庭的办法,即一名公诉人在对自己较为复杂案件出庭公诉前后,对其他公诉人的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无争议的案件,由其代为出庭,从而实现一定程度的集中出庭,减少公诉人出庭频率。
三是实行“三集中三简化”的工作制度。“三集中”,即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集中移送审查起诉,即公安机关对一些常见罪名,如: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等案件实现统一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即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多个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集中开庭,即法院将多个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三简化”,即简化程序文书、简化审查报告、简化庭审程序。建立简易庭审机制,在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庭审质量的前提下,对起诉书的宣读、法庭讯问、证据出示、法庭辩论等环节予以简化。
四是实行审前调查评估前置的工作制度。今年,在区政法委的全力协调下,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确立了审前调查评估前移到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机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者管制的,区公安分局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拟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征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意见,完成社会调查报告。
两年来,我院“轻刑快办”工作取得了明显实效:
一是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期限明显缩短。自2015年7月到2017年6月份,我院共办理各类“轻刑快办”案件191件,所办案件从案件受理到移送法院,平均办案时间为9个工作日,比法定办案期限减少近一月余。如:被告人李占新涉嫌危险驾驶案,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院启动快速程序办理,公诉部门在受理后仅用4个工作日完成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工作文书等工作,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二是程序实现了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轻刑快办”机制的实施,扭转了办案人员认为案件不超期就无所谓的错误认识,自觉提高了办案速度,杜绝了羁押时间超出法院判决刑期现象的发生。程序的公正保证了实体的公正,案件处理方式进一步公平合理,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到了充分体现。2015年7月,我院实行“轻刑快办”机制以来,对符合快速办理程序要求的故意伤害、盗窃、危险驾驶等各类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启动快速办理程序,并在捕后的侦查、公诉及法院审理环节全程建议快速办理,大大缩短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一名被告人的羁押时间超过其所判刑期,程序的公正保证了实体公正的实现。
三是合理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案件质量。由于“轻刑快办”机制,很多轻微刑事案件不经批捕环节直接由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减轻了看守所的压力,同时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数量相对减少,使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更加集中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通过批捕、起诉部门的资源共享制度的推行,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使侦查机关的取证更具有针对性,在提高案件运行速度的同时,也提高了案件质量。
四是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院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轻伤害等案件采取轻缓的政策,加大和解力度,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了被告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痛苦,使被害人经济上得到了补偿,从而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轻刑快办”机制对这些轻微犯罪的被告人,优先适用非监禁刑,有效缓解了被告人的对抗情绪,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对立面。目前,适用该机制审结的案件无一上诉,服判率达100%。
“轻刑快办”机制虽然运行成效明显,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检法三机关衔接仍然不够顺畅。由于案件侦查分散在各个派出所、刑警队,并由各派出所、刑警队自己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公安机关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的比例不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集中提起公诉和法院集中审判。二是“轻刑快办”案件数量仍然较少。我院自2015年7月以来,共办理“轻刑快办”案件191件,仅占案件总数的13%,且均是检察机关自行启动程序。三是现行的办案流程、法律文书制作、审批程序、网上系统录入仍未能真正达到轻刑快办机制对工作简化的要求。尤其是受制于办案流程及文书制作的规定,未能有效实施简繁分流。以我院办理的的王某危险驾驶案为例,该案从侦查到判决历时29天。但该案案发后第3日相关定罪量刑的证据就已经形成,并达到起诉、判决的证据标准要求,由于检察院公诉、法院审判阶段对相关证据的重复性审查,制作讯问笔录等重复性证据材料18份、相关法律文书19份,大量繁冗工作导致案件不能快诉快判。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7月26日,区人大副主任赵志平、乔勇带队十余名区人大代表视察了我院“轻刑快办”工作,并对我院“轻刑快办”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1、公、检、法、司四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畅通绿色通道,由一个部门统筹负责轻刑快办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真正做到部门间联动;
2、由政法委牵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信息公开和法制宣传;
3、公、检、法、司四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优化流程,要坚持依法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
针对存在问题和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真正达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轻刑快办案件建议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及时通报公诉部门,共同督促公安机关快速移送案件。
二是进一步优化“轻刑快办”案件在检察环节审查起诉阶段的流程。确立专人办理,明确办案期限,简化分流程序,简化审查程序,简化审批程序,通过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时效从而保障案件的快速办理。
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提高效率。加强公检两家在案件识别和源头分流上的配合,会同公安机关明确相关案件的证据标准和量刑幅度,力争在案件侦查环节进行“轻刑快办”案件的分流。强化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建议适用“轻刑快办”程序的案件,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避免重复审查以及因证据问题引发的流程停滞或倒退。积极探索减少案件流转环节和流转时间的有效方法,力争实现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轻刑快办”案件的统一预审,集中移送审查起诉。
四是加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强化庭审实质化,程序简易化。“轻刑快办”程序的法庭审理对关键问题做出判断,重点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听取被告人关于犯罪事实的陈述并审查相关证据。以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河北省检、法两院的相关实施细则为指导,与法院进一步细化包括危险驾驶在内的十余种常见“轻刑快办”案件的量刑幅度和标准,规范轻刑快办案件的量刑工作,提高刑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对量刑尺度的认识不一导致办案效率降低。
五是继续发挥好检察机关承上启下的作用,推动建立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制度,促使四机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在总结现有“轻刑快办”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运行机制,弥补结构不足,建立机制保障,形成可持续运行的全流程“轻刑快办”案件办理机制,实现办理程序的无缝对接。
汇报完毕,不当之处,请主任、各位代表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