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设立检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检察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下发后,长安区院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协调部署,以“高标准、快节奏、抓落实、争一流”的要求创建检察室。近日检察室正式挂牌后,长安院已迅速开展工作。通过登陆公安警务综合信息平台,浏览案件的受案、立案等执法办案情况,查阅相关电子案卷,列席警务信息例会、案件分析讨论等会议,围绕考核项有重点的进行案件巡查。在巡查中,长安院发现公安机关2013年12月立案侦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按照当时执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符合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但是2014年1月1日实行了《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轻伤害规定了新的认定标准,被害人的右侧额突骨折属于轻微伤,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故我们向长安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现公安机关已对此案进行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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