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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时间:2020-09-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值班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机关对外交流合作

承办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

编制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负责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承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六检察部。受理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网、电等)事项。

(七)综合业务部。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编辑检察工作年鉴,收集、整理法律和检察业务资料。

)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全院人事工作负责全院编制、招录招聘、调配任免等工作承担检察官遴选的日常工作。负责理论学习、表彰奖励和先进典型选树。负责全院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

负责组织培训教育规划、业务专家骨干建设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检察工作考核。协助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

负责对全院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检察院委规定、决定情况进行督察。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

在政治部保留“司法警察大队”牌子,负责司法警察训练、管理、值勤工作。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管理警用装备。组织实施重大警务活动,司法警察按规定实行编队管理。

业务内设机构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行扁平化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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